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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华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大华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芝商初字第813号
原告:烟台华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烟台华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安大华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冬梅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华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大华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华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华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2290元及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烟台华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岱松
审判员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