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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大华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华隆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0191行初19号 原告:合肥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与***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第三人***不服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合肥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