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0191行初19号
原告:合肥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与***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第三人***不服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合肥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