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6748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