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汇源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民终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外南人民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工业园区天马大道1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事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8)甘062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诉讼要求四川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垫付18人农民工劳务费,经审查***虽有其他农民工的授权委托书,但不能代表21人进行诉讼,***只能代表其个人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垫付其自己的劳务费,故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与***签订了施工合同,而***等18人是在***的工地务工,***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未结清工程账务,故需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8)甘062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