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6民终1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武威市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市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监狱。 上诉人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以下简称武威移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14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武威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天瑞公司并未指派***修建古浪县大靖镇**宾馆和中医院两条专线工程,武威移动公司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中也不包含上述两专线工程;天瑞公司与***之间只是简单劳务分包关系,并不存在违法转包行为;2017年7月20日***向***支付的1万元未从劳务费欠款中扣除,天瑞公司已将***劳务价款超额支付,不应再承担劳务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武威移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事实和理由:武威移动公司严格按照与天瑞公司签订的工程光缆可线路施工合同履行义务,按期按量向天瑞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应承担劳务费的连带清偿责任。 ***答辩称,武威移动公司明确要求天瑞公司不能将工程转包,但是工程进行了转包,武威移动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问题,理应当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不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形。 ***答辩称,收取的工程款是全部工程款的一部分,武威移动公司没有付清工程款。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与天瑞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76000元及利息11440元(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武威移动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5日,武威移动公司(甲方)与天瑞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光缆线路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在武威市范围内的有线宽带工程设备安装、光缆施工测量布放等工程发包给乙方,并具体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天瑞公司将其部分劳务承包给***施工。之后,***又将承接的武威市民勤县的光缆线路的部分劳务作业交由***施工,***遂组织民工进行电杆架设、线路附挂、熔纤等作业,后***索要工资,***于2017年1月25日向***出具欠农民工工资93500元的欠条一张,承诺在招标公司付款后按比例付款。另外,***根据天瑞公司的指示,让***在凉州区高坝镇、古浪县大靖镇实际参建武威移动公司的工程,应得劳动报酬46500元,在工程结束后***支付10000元,下欠36500元未付。以上两项工程,***共欠***民工工资130000元,***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审理中查明,2017年6月8日,***与天瑞公司就施工中的工程结算事宜曾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武威移动公司与天瑞公司签订合同的内容为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天祝县193个行政村有关通信光缆工程,施工费金额总计7013505.26元,截止2017年6月8日,***已收到天瑞公司2687730元,与武威移动公司已支付到天瑞公司账户的50%的进度款3506752.63元还差819022.63元尚未支付。2017年6月21日,***申请付款372370元支付人工工资获得批准,***对此予以认可。审理中,武威移动公司仅提供了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石岭村等23个站点的施工合同和付款400677.48元的凭证复印件,对其余站点的施工情况和付款情况均未举证。对于***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和决算结果,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武威移动公司将其在武威范围内的有线宽带工程发包给天瑞公司,天瑞公司将其部分劳务转包给***施工。之后,***又将承接的部分劳务作业交由***完成,***组织民工进行电杆架设、线路附挂、熔纤等作业,***与***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同时,***拖欠***劳务工资130000元的事实,有***出具的93500元欠条和***在重审时当庭所作的***以证实,***提供了劳务,***作为雇佣劳动关系的用工人理应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要求***支付劳务费1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主张的欠款利息,由于双方约定不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天瑞公司与***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由于天瑞公司与***并不直接产生雇佣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尽管天瑞公司与***之间存在违法转包的事实,***公司并未授权***挂靠在其名下,故***要求天瑞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武威移动公司和天瑞公司是实际施工人***、***的发包人和转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武威移动公司和天瑞公司应当在未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审理查明武威移动公司和天瑞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均超过本案诉讼标的,故应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由***实际施工的古浪县大靖镇的**宾馆和中医院两条专线,尽管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两条专线的使用权人和受益人均为武威移动公司,并由天瑞公司工作人员指派***施工,故武威移动公司和天瑞公司也应按上述原则承担责任。天瑞公司和武威移动公司所持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超额支付了工程款的辩解意见均与证据载明的事实不符,且有悖于法律规定,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支付给***劳务工资1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负担300元,***负担277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天瑞公司提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内容:天瑞公司委托其老板***承包该工程的劳务,雇佣***为工程的项目经理,每个人都有各自的区域,***给***付款80万元,具体还有多少需要审计确定,没有见过***干活,不是实际施工人。为证实其证言内容,证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委托确认书及2016年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核定确认函复印件各一份、***收条复印件一份、高坝镇施工区域明细表复印件一份、2016年武威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施工劳务结算确认表复印件一份、***施工区域明细表复印件一份、2016年武威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施工费结算确认单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实民勤东湖镇和凉州区高坝镇的工程款按照合同已付款80万元。***质证认为,***与***之间的关系其不知道。***质证认为,对授权委托书其不清楚,对支付确认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委托函是第一次见到,笔迹也不是其笔迹。***干的高坝镇同心村的项目,其没有施工,2016年电信服务工程就结束了,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移动武威分公司质证认为与其无关。天瑞公司质证认为证言属实。***、***、武威移动公司二审未提供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人***证言及其所提供证据无法证实***系从***处承包涉案工程,并领取8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与一审在案证据协议书相悖,无法以此证实天瑞公司已将其分包给***的工程款全部付清的主张,证人证言及其所提供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经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天瑞公司与武威移动公司应否承担***劳务费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对于欠款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受雇于***在武威移动公司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工地从事劳务,***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劳务费欠款的付款责任。根据查明事实,该项目工程系武威移动公司作为工程分包人发包给天瑞公司施工,天瑞公司作为承包人将自己中标承建的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没有劳务用工资质的***实际施工,并从***处收取管理费、增值税等费用,天瑞公司存在劳务违法分包的情形。天瑞公司在几次庭审中均未提供***分包工程的范围及实际工程量、应付工程款数额等相关证据,其辩称的***实际分包工程价款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价款相差较大,本院无法认定天瑞公司已将***所分包工程价款全额支付***的事实,故一审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处天瑞公司在未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案件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天瑞公司所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武威移动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其发包工程在施工管理中存在疏漏,且其亦未提供天瑞公司承包其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数额及付款数额,是否欠工程款处于不确定状态,一审法院判处移动武威分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17年1月25日向***出具欠农民工工资93500元的欠条一张,***在凉州区高坝镇、古浪县大靖镇实际参建武威移动公司的工程应得劳动报酬46500元,2017年7月20日***支付***劳务费10000元,综上,一审认定***共欠***民工工资130000元并无不当,天瑞公司主张***支付***劳务费10000元未予扣减的理由不能成立。天瑞公司主张工程款已超付,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武威移动公司、天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 张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海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