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某某与四川汇源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22民初2673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四川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武威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四川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武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甘062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5月22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6民终38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8)甘062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四川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垫付电信普遍服务工程实际施工的18名民工劳务费96600元;2、被告四川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2个月期间双倍工资96600元;3、判令被告四川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索要劳务费所产生的误工费、食宿费、车费、拖欠劳务费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移动通信武威分公司与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光缆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移动通信武威分公司将其在武威市范围内的部分电信普遍服务及延伸工程承包给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后汇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雇佣18位民工在其转包的工程施工。该工程已于2016年年底竣工、验收。但**拒绝向18位民工支付劳务费。 本院认为,**诉讼要求四川汇源集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移动通信武威分公司垫付18人农民工劳务费,经审查**虽有其他农民工的授权委托书,但不能代表18人进行诉讼,**只能代表其个人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垫付自己的劳务费,故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