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602民初8231号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
经营者:***,1989年10月9日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在边村第十五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5月6日生,住,住甘肃省武威市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汉族,住,住甘肃省民勤县/div>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被告**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打印装订费41590.2元,并自2016年11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承担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利息2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专业从事打印装订工作,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移动公司因集团专线58项、驻地网26项、IMS与一卡通项目27项等业务陆续在原告处赊购打印装订材料,后经移动公司全业务中心负责人**2与原告结算,在出货单处签字确认,证实欠付原告打印装订费41590.2元。原告多次向**2、移动公司索要欠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时至今日任分文不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为盼。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辩称,本公司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理由在于:1、移动公司并未授权**2与原告发生经济交往;2、移动公司与**2发生的经济交往也不知情。
**2辩称,1、我是武威市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自2012年4月9日起负责市管工程项目建设,至2019年12月5日被移动公司停职履行相关职责,在此期间,我与原告发生了经济交往。该经济交往当中的部分属于我在履职期间的职务行为,数额为19800元,并且于2015年8月6日向分公司提交了费用列支申请,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其余部分非我职务行为所致,系与移动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产生。2、而且2016年的1月13日我对上述产生的费用向公司提交了签报,部门经理***对此费用予以认可并加盖了公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工作人员,自2012年4月9日起负责市管工程项目建设,至2019年12月5日被移动公司停职履行相关职责。在此期间,**2以移动公司名义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2012、2013、2014年市管工程维护资料编制印刷交与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进行印刷,产生的印刷费金额为19800元。2016年1月13日,**2对该笔费用向公司提交了签报,部门经理***对此费用予以认可并加盖了公章。后经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多次索要欠付印刷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均推诿,遂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负责市管工程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以移动公司名义将公司市管工程维护材料交与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进行印刷,后将该笔印刷费用向公司提交签报,部门经理进行了审批。**2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移动公司承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形成了合同关系,其应向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支付打印装订费。其中19800元有相应证据印证,应予以认可。剩余部分因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有关,本院不予认可,应予以驳回。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之间对于利息未有明确约定,对于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向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支付印刷费19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武威市凉州区精至诚图文快印中心负担2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