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1558号
原告:**,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住武威市,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工业园区天马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车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