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202民初730号
原告:陈某,男,1972年2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于202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