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49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杨楼村19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68********。
原告:***,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杨楼村19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68********。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195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洛阳人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
中路与王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洛阳百脑汇科技广场31层3101、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7355518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杨楼村19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201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杨楼村19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2013********。
法定代理人:***(***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第三人:***,男,201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杨楼村19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2019********。
法定代理人:***(***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第三人:***,男,202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杨楼村19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2020********。
法定代理人:***(***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洛阳人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