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国某有限公司郑西铁路拆迁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11民初1788号 原告:***,女,汉族,1949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373号11栋1门5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生,***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法律研究会研究员,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惠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香山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东南角中油一建矿区办公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郑西铁路拆迁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香山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市惠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郑西铁路拆迁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因拖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期间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10000元”,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剩余预交诉讼费22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