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陕0802民初2846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195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607882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原告***所有的挖掘机、装载机为其在榆阳区芹河镇思家海则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厂1#、2#装置区、集气区、火炬区等项目施工,约定租赁方式分别为月租、日租,月租方式为约定租赁80挖掘机(承租方提供燃油)每月24000元、租赁80挖掘机(出租房提供燃油)每月31000元、租赁50装载机(承租方提供燃油)每月19000元;日租方式为按每日租赁的具体时间予以计算。上述挖掘机、装载机一直由被告租赁,用于被告施工的上述项目。2020年5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中油第一建司欠付原告***挖掘机、装载机月租租赁费为318365元,欠付原告***挖掘机、装载机日租租赁费为289517元,共计欠付租赁费607882元。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4年5月18日前支付原告***租赁费607882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370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