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385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崭。 被告:***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中派路奥林花园3幢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62908181R。 法定代表人:许家新。 原告***与被告***、***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