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385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崭。
被告:***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中派路奥林花园3幢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62908181R。
法定代表人:许家新。
原告***与被告***、***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