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81民初5746号
原告:江山市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经营者:***,女,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律师。
原告江山市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山市某经营部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为576元,由原告江山市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