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初4236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河**省林州市人民路**号。
负责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