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

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951350J。
法定代表人:尹国军,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726547607,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7号26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28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42013元及利息(以234201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以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但有少量银行存款,但被其他机关冻结,本院轮候冻结。
3.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4.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14日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自然资源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本院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账户中有存款。
6.本院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能采取拘留措施。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书面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及结案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圣军
审判员  王明伟
审判员  申芳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