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726547607,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7号26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7951350J,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尹国军。
上海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海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后的欠款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金乡县,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受理并裁定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步
审判员 张养恩
审判员 胡召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