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81民初475号
原告:江苏宝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丰西创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熙恒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街道澎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宝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熙恒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并于2022年2月14日向原告江苏宝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原告江苏宝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宝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