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吴度商初字第83号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子胥路上沿山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57元,由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