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4659号
原告: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437号三层3B-30室。
法定代表人:***。
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遂生体育健身(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