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181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2263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05日出生,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北海国际仲裁院(2022)沪仲案字第540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友好协商,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国际仲裁院(2022)沪仲案字第540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
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
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19日印制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