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181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2263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05日出生,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北海国际仲裁院(2022)沪仲案字第540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友好协商,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国际仲裁院(2022)沪仲案字第540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 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 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19日印制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