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路车联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运力大数据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交兴路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5698号
原告:贵州运力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43号开发大厦四楼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EB70T7K。
法定代表人:魏其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瀚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交兴路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铺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57324524L。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运力大数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运力大数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贵州运力大数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运力大数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运力大数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运力大数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