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初6507号
原告:江苏智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27号厂房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纳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庆东路南侧(科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智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纳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智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智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