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源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终4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鲁某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厦门鲁某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16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鲁某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鲁某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鲁某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926.85元,减半收取41963.43元,由上诉人厦门鲁某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