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5民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中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李某配偶。
上诉人张家港市中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3民初25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房屋污水渗透原因没有经过鉴定,漏水原因没有结论。按照常理推断不合理,且李某改变了房屋结构及房屋用途。二、对于房屋的维修费用过高,且提出的维修费用组成项目严重超标,吊顶维修费用过高,涂料面积过多,橱柜及电路正常使用,不存在维修费用,运输保洁费用过高,中某公司核定维修费用应为2046元。
李某辩称:1、李某发现房屋渗漏的时候,请了物业管理公司去了中某公司的房屋内实地勘验之后给出的结论是中某公司房屋的卫生间因为装修防水处理不当,造成了李某家里渗水。2、中某公司之后对其房屋表面进行了防水处理,李某的房屋确实到目前为止停止了渗漏,这是事实。3、李某一审时对渗水原因申请过司法鉴定,但因房屋已停止渗漏,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请行业协会鉴定,但中某公司拒绝,所以没能有渗漏水成因的司法鉴定。4、由李某单位提供的损失李某报告无可挑剔。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某公司排除对李某进行污水渗透的妨害。按照标准室内防水要求对卫生间、厨房进行防水整改。2、判令中某公司赔偿维修费用12000元;空房租金,以发现渗水之日起,至本纠纷解决之日止,以月租金市场价6000元计算,暂以2023年11月30日为纠纷解决日期计算租金30000元(2023年7月至11月租金)。3、判令中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相关第三方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系昆山市××镇××路××号××号楼××室业主,中某公司系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218号万华园××楼××业主。2023年7月,李某发现房内卫生间及厨台间的乳胶漆墙面,出现自顶部向下渗透的水迹,导致墙面发黄斑驳,并且已延伸至已完工的茶水台背板内侧。经物业公司核查,发现漏水原因为:1、1××厨房台盆下水管塞到下水管里太深,导致防水不畅溢到地面顺着排烟道流到楼下;2、1××卫生间地漏都没有安装,地面一旦有积水就会渗到砂浆层里顺着排气管道流到楼下,马桶下面应该也是这种问题。物业公司将情况通知中某公司员工***,希望中某公司与1××业主协商处理。
根据李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昆山市××镇××路××号××号楼××室房屋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于××号楼1××室房屋已经无渗漏水事实,鉴定公司无法对曾经的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
根据李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江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昆山市××镇××路××号××号楼××室××号楼××室××房墙面损失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7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购销合同、房租产权证、物业公司微信联系记录、现场照片、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评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涉房屋的物业公司经现场调查对渗漏水原因进行了初步判断,即万华园××号楼××室房屋厨房台盆下水管塞到下水管里太深,导致防水不畅溢到地面顺着排烟道流到楼下;卫生间地漏都没有安装,地面一旦有积水就会渗到砂浆层里顺着排气管道流到楼下。由现场照片可知,万华园××号楼××室房屋渗漏水点出现在吊顶和墙面,根据生活常识判断,漏水原因大概率由楼上住户造成。基于前述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因中某公司过错导致李某房内出现渗漏水,中某公司应当赔偿李某因渗漏水产生的损失。
关于李某损失,认定如下:1、维修费用,依据评估结论认定为7000元;2、空房租金,虽因中某公司原因导致万华园6号楼××室房屋吊顶和墙面出现渗漏水,但渗漏水面积并不大,不影响房屋的基本使用,李某主张空房租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公估费,本案诉讼系因中某公司的侵权行为产生,由此产生的公估费2150元应由中某公司承担。
因万华园××号楼××室房屋现未出现渗漏水情况,中某公司已停止侵害行为,李某主张中某公司进行防水整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维修费用7000元。二、中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公估费2150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李某承担708元,中某公司承担142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中某公司认可××室房屋渗水事件发生后,其进行了卫生间防水处理。李某确认在中某公司进行卫生间防水处理后,其房屋未再发生渗漏水现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中某公司所有的涉案××室房屋与李某所有的涉案××室房屋上下相邻,××室卫生间及厨台间的吊顶和墙面有渗漏水现象,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渗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因××室房屋当时已无渗漏水事实而无法鉴定,但根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现场勘查情况,××室厨房台盆下水管塞到下水管里太深,导致防水不畅溢到地面顺着排烟道流到楼下,××卫生间地漏没有安装,地面一旦有积水就会渗到砂浆层里顺着排气管道流到楼下,结合××室房屋渗漏水点出现在吊顶和墙面部位以及在中某公司对于××室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后××室便不再渗漏水的事实,因××室房屋局部未作防水或防水功能失效等原因造成××室房屋渗漏水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认,对此中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房屋渗漏水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金额,根据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评估结论,××室卫生间、厨房墙面修复费用为7000元,中某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故该评估结论可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据此可认定李某因渗漏水导致的损失为7000元。中某公司上诉还提出李某改变××室卫生间结构导致××室卫生间防水受损,李某不予认可,对此中某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且该项主张有悖日常经验法则,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中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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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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