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804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星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门市掇刀区站场三路以南、浩吉铁路以北、东三环以西(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9MACH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丰台路以南,南二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NDT0X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星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星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8651.81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117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