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星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周某、湖北红星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3民初2852号 原告:周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大红门建材市场南外围必优专卖店。 委托代理人:柴某,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某,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红星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联东U谷西区12A。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威县双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建设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威县双赢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周某与被告湖北红星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威县双赢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80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