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732号
原告:江苏宏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2340805Q,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康庄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伟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94468774X,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0幢45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伟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保全费260元,合计45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