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达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2304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达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263室。 法定代表人:高源,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达新宇建筑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以下简称西城体育局)、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集团)、北京中达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新宇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鉴定扣除相应审限),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城体育局委托代理人**、***,被告北京城建集团委托代理人**,被告中达新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源,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4500元(每天50元计算90天)、误工费127350元(住院13天及按照鉴定结论误工期270天共283天,每天按照450元计算)、护理费18000元(每天200元计算90天)、残疾赔偿金24455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4350元,合计42251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事故发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甲1号月坛体育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二期工地地下一层走廊。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3月24日上午9点左右。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情况:发包人被告西城体育局将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甲1号月坛体育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二期工程发包给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承包人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承包之后,再把工程的劳务承包给被告中达新宇公司,被告中达新宇公司承包之后明知被告***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却把工程劳务再分包给被告***,被告***雇原告干活受伤。2022年3月9日原告经老乡**介绍到北京月坛体育中心地下一层干油漆工,约定每天工作9个小时,工资420元一天,不管吃住,工资由被告***支付。 2022年3月24日上午9点左右,原告在月坛体育中心地下一层走廊站在1.7米脚手架上面顶部刷涂料,由于没有搭脚手架的板子,所以工地上用泡沫板做替代。原告在干活时,泡沫板踩塌,导致其从1.7米的空中摔下来受伤。一起干活的工友***将原告扶起与其他工友一起将原告送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左);盂唇损伤(左);胫骨髁间棘骨折(右侧后交叉韧带止点处)。原告从2022年3月24日入院治疗至4月6日出院,住院共计13天,治疗费10万元左右(以票据为准),由被告***支付。出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西城体育局辩称,一、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形成劳务关系,***主张我方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1192条规定,个人劳务受到损害,按照双方各自过错程度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该条没有规定连带责任,我方也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有关连带责任的约定。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我方虽然是建设单位,但不是法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原告要求我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也不合法。我方经过招标,与北京城建集团签订总承包合同,西城体育局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我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月坛体育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二期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已经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不存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城建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我方将涉案工程精装修分包给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相关资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是我方员工,也没有雇佣原告,双方没有劳务和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达新宇公司辩称,我公司将承揽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应该是第一责任人,而非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辩称,***是中达新宇公司的生产经理,与**签订有施工分包协议,属职务行为,应该由中达新宇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施工分包协议签订后,中达新宇公司也支付了**15万元工程款。中达新宇公司和**是劳务分包关系,**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该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来分担责任,应当由**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辩称,我与中达新宇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是我的老板,出事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与***签订协议分包的项目中干活的工人没有出事,原告是给***干活出的事,不属我承包的项目,是属于给***干活的范围。工程款15万元中10万元是原告医疗费,支付我的工人生活费5万元,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确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西城体育局作为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月坛体育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二期项目(楼梯、排风竖井、电梯、保留公厕等2项)。建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甲1号。施工单位:北京城建集团。西城体育局与北京城建集团签订有《施工总承包合同》。 北京城建集团又将月坛体育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二期项目(楼梯、排风竖井、电梯、保留公厕等2项)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月坛体育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二期项目(楼梯、排风竖井、电梯、保留公厕等2项)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具备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 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达新宇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月坛体育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二期项目(楼梯、排风竖井、电梯、保留公厕等2项)精装修工程。分包范围:1、除结构工程、二次结构工程及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外项且范围内和施工图纸内所含的装饰装修工程:精装修范围内内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安装全部内容;2、其它所含内容:临设费用、投标人提供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生活区及现场管理等有关工作的各种费用;机械、机具使用费(小型机具)、冬雨季施工措施费、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数据、为满足工程施工所需人员的安全、生活等投入;3、配合迎检及现场覆盖清理;4、脚手架工程;5、水电费按产值分摊费用。中达新宇公司具备相关资质。 2021年10月15日,中达新宇公司授权***为月坛体育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二期项目(楼梯、排风竖井、电梯、保留公厕等2项)精装修工程(劳务分包)的生产经理,负责该项目施工管理。2022年1月25日,中达新宇公司授权刘起来负责月坛体育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二期项目(楼梯、排风竖井、电梯、保留公厕等2项)精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收取借款及结算等相关事宜。2022年3月8日,***与**签订《施工分包协议》,工程名称:月坛体育场二期改造精装。分包范围:部分楼梯间、前室、走道、房间在春节前未完成的顶面、墙面腻子找补、打砂纸、涂料、保护等。承包方式:清包工,一次性包死,不存在价格争议。 2022年3月9日,**雇佣***从事上述工程的油漆工工作,约定**支付***劳务费每天450元。 2022年3月24日,***在从事油漆工工作中,由于脚手架高度不够,用泡沫板代替半架,因泡沫板被踩塌,***从脚手架坠落在地。事故发生当日至同年4月6日,***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3天,于3月24日静脉**下行肩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3月28日在全麻下行肩关节镜检查+肩关节镜下盂唇固定术+肩关节镜下大结节骨折内固定术+膝关节镜检查+膝关节镜下后十字韧带重建术,出院诊断: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左);盂唇损伤(左);胫骨髁间棘骨折(右侧后交叉韧带止点处)。出院医嘱:1、伤口每3日换药1次,术后2周拆线,伤口愈合前避免沾水及污染,保持清洁干燥;2、患肢制动,支具固定保护,避免剧烈活动及持、负重,适度功能锻炼;3、出院2周创伤骨科专家门诊复诊,不适随诊;4、全休1月。事故发生后,**给付***劳务费4000元,其余劳务费尚未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11月25日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二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5%。2、被鉴定人***的误工期180-27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支付鉴定费4350元。 另查,***出生日期为1969年8月20日,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按照2021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20年×15%(伤残等级综合赔偿指数)=244554元。 庭审中,中达新宇公司认可***是履行职务行为,代表该公司与**签订施工分包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发生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是受**雇佣到涉案工程从事油漆工工作,并由**支付相应劳务费,***与**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称长期从事油漆工工作,其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承担80%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20%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达新宇公司明知**不具有相应资质,违法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中达新宇公司应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西城体育局、北京城建集团并非侵权主体,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单位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故***要求西城体育局、北京城建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履行职务与**签订协议,其法律后果应由中达新宇公司承担。 ***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45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合理,本院应予支持。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就医的实际情况,***的误工期本院确定为180日,误工费应为81000元,***主张误工费超出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护理费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尚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应予支持。***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计算得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的实际情况,其主张的交通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中达新宇公司应当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的上述损失。***因伤住院行多种手术并因此致残,同时考虑双方的责任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2000元,***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支付的鉴定费4350元,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尚欠***劳务费,其支付的4000元在本案中不予折抵。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64800元、护理费14400元、交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19564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3480元,合计296563.20元; 二、被告北京中达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8元,由原告***负担189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达新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748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