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6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森禾商务广场1幢15层15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687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