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森禾商务广场1幢15层15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拱墅区维淳儿装饰材料经营部(原杭州夹板市场维淳儿装饰材料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60号43号仓库020号。
经营者:***,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横沿乡亭川源村48号。
一审被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维淳儿装饰材料经营部及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62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