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某某起重装卸有限公司、广某某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0980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广教社区广教路1号**家电城3座2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7937264D。 法定代表人:余沪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A1-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7LJYX0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CYKF0C。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笋岗西路2008号中成体育大厦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376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起重装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广东省**起重装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起重装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起重装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3.04元,保全费958.43元,合计2031.47元由原告广东省**起重装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