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路维广告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执860号之四 (2022)粤04执990号之一 (2022)粤04执992号之一 (2022)粤04执1096号 (2022)粤04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找房(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女。 (2022)粤04执990号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盛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粤04执992号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路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22)粤04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众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1)粤0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8日受理**找房(珠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佣金52348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7807元。 本院依据(2022)粤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5日受理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79561.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另,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20196元。 本院依据(2022)粤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深圳市路维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汇票款21078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216元。 本院依据(2021)粤04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珠海众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143441.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2052元。 本院认为,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就“恒大云锦花园”(预售证号:××)项目续建开展工作,目前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对其执行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粤0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4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肖 锋 执行员 *** 执行员 张 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