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民初3634号
原告:湖南***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工业园长富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笋岗西路2008号中成体育大厦16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1.5元(已减半),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