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380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笋岗西路2008号中成体育大厦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37676。
法定代表人:彭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莎,广东盛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航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2058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剩余部分受理费19809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江红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妮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