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2689号
原告:曾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曾某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曾某于2025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