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886号
原告:罗某,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罗某诉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罗某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