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32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科源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苗,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诉被告北京科源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