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27民初85号 原告: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生,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9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某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票据1:号码230673100259520210520926637438;票据金额218467.95元,出票日期2021年5月20日,到期日2021年11月20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1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 票据2:号码230673100259520210520926637403;票据金额3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5月20日,到期日2021年11月20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1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 票据3:号码230673100259520210520926637382;票据金额3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5月20日,到期日2021年11月20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1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 票据4:号码230673100259520210520926637366;票据金额3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5月20日,到期日2021年11月20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1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 票据5:号码230673100259520210520926637358;票据金额3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5月20日,到期日2021年11月20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1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 票据6:号码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1957;票据金额600135.84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8日,到期日2022年1月18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2021年1月19日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10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1月13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7:号码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2074;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8日,到期日2022年1月18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2021年1月19日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10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1月13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8:号码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2066;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8日,到期日2022年1月18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2021年1月19日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10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1月13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9:号码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2058;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8日,到期日2022年1月18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2021年1月19日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10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1月13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10:号码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2040;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8日,到期日2022年1月18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2021年1月19日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10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1月13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11:号码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1990;票据金额6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8日,到期日2022年1月18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2021年1月19日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10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1月13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12:号码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1973;票据金额6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8日,到期日2022年1月18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2021年1月19日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10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1月13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13:号码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1965;票据金额6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8日,到期日2022年1月18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2021年1月19日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10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1月13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14:号码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2082;票据金额6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8日,到期日2022年1月18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2021年1月19日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17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1月20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15:号码210373102197820210226865156446;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到期日2022年2月26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3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2月21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2月24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16:号码210373102197820210226865156403;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到期日2022年2月26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3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2月21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2月2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17: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16;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18: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24;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19: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704;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20: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08;票据金额729475.54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21: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57;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22: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49;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23: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593;票据金额6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24: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585;票据金额6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25: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32;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26: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65;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27: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73;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28: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81;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29: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90;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11日,到期日2022年3月1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7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票据30:号码210373102197820210321879148590;票据金额50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3月21日,到期日2022年3月21日;可转让;出票人昆明某某公司;收票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22日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此票据背书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3月16日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示出票人付款,2022年3月25日出票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被告昆明某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签发30张金额总共为27348079.3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持有的案涉汇票到期后,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企业网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认为,案涉汇票具备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背书完整且连续,原告依法对案涉汇票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以上事实,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案涉票据对应的票据金额27348079.33元以及相应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27348079.33元(30张票据)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我方认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案涉的票据中有部分是我方开具给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都是通过背书的方式获得该30张票据。我方认为应该核实原告获取该30张商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核实原告获取30张票据目前的提示付款信息情况及票据状态。二、到期日为2021年的票据,我方认为原告已经丧失了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所以我方认为到期日为2021年的票据,原告不能再向被告主张利息。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2019年,被告昆明某某公司与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辽宁某某研究院”)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昆明某某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向辽宁某某研究院出具了票据号码分别为230673100259520210520926637438、230673100259520210520926637403、230673100259520210520926637382、230673100259520210520926637366、230673100259520210520926637358,票面金额分别为218467.95元、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述票据到期日均为2021年11月20日,票据均可转让);于2021年1月18日出具了票据号码分别为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1957、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2074、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2066、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2058、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2040、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1990、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1973、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1965、210373102197820210118824462082,票据金额分别为600135.84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述票据到期日均为2022年1月18日,票据均可转让);于2021年2月26日出具了票据号码分别为210373102197820210226865156446、210373102197820210226865156403,票据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述票据到期日均为2022年2月26日,票据均可转让);于2021年3月11日出具了票据号码分别为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16、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24、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704、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08、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57、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49、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593、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585、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32、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65、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73、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81、210373102197820210311872811690,票面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729475.54元、1000000元、10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述票据到期日均为2022年3月11日,票据均可转让);于2021年3月21日出具了票据号码为210373102197820210321879148590,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3月21日,票据可转让)。此后,辽宁某某研究院分别于5月21日、2021年1月19日、3月3日、3月12日、3月22日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上述票据到期前,原告分别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被告昆明某某公司均未回复,现票据状态均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或“提示付款已拒付”。 另查明,原告与辽宁某某研究院之间系关联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2020年12月30日,辽宁某某研究院名称变更为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15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了相应的起诉材料。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承兑人应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其支付票据款27348079.3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原告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案涉30张票据,商票背书连续、合法,原告对上述商票享有合法占有权并享有票据权利。被告昆明某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应按票据载明的期限向持票人、即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未按期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票据款27348079.33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被告未在承兑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虽涉及多张票据,且票据到期日并不完全相同,但原告以最后一张票据到期日为利息起算时间的行为并无不当,鉴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不确定性,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所提的原告起诉时部分票据已超过了2年时效,原告对超过时效部分的票据已丧失了票据权利的答辩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人民币27348079.33元及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9270元(已减半),由被告昆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判后(调后)告知书 【本法律文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第十七条【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八条【承兑的定义】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六十一条【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书生效后,判后(调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嵩明县人民法院或者与嵩明县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