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9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一审第三人:彭水县金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彭水县金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4民终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宅基地已无房屋,是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复垦,没有违反复垦政策,二审判决认定双方达成的分配复垦款的口头协议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指标主要使用方向分为地票交易类、增减挂钩类、拆旧建新类,具体类型由区县局确定。”第七条规定:“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具备以下条件:……(五)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的老宅早已拆除,宅基地上不存在主体房屋,***、***并不符合申请复垦的条件,***、***并非***、***老宅拆除后所形成土地的权利人,其无权就***、***的土地申请复垦,***、***应向相关单位反映和举报,由相关单位收回***、***多得的土地复垦款,但却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作为土地权利人无权申请复垦的情况下,与***达成口头协议,协议内容违背了土地复垦政策,扰乱了地票交易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口头协议无效于法有据。***、***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