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务集团中卫水务有限公司

王某某、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02民初6190号 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064786604J。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C6HPXE。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1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