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02民初6190号
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064786604J。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C6HPXE。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1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