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清源供排水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02民初1295号
原告: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清源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应理城乡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卫市清源供排水有限公司、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中卫市应理城乡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审理的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卫市清源供排水有限公司、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中卫市应理城乡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宁0502民初2348号]与本案类型相似,争议焦点一致。现该案上诉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与另一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均为承担责任主体的确定。为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原告申请并经本案当事人同意,本案决定中止审理,待另案判决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