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02民初5829号
原告:**甲,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2,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甲父亲。
被告: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与被告宁夏水投水务有限公司、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甲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水投水务有限公司、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8元,减半收取5474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