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务集团中卫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甲、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02民初5829号 原告:**甲,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2,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甲父亲。 被告: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与被告宁夏水投水务有限公司、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甲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水投水务有限公司、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8元,减半收取5474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