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务集团中卫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沙坡头区农村人畜饮水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502民初218号
原告:***,女,生于1981年4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鸿,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沙坡头区农村人畜饮水管理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系该管理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山,男,生于1971年1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本科文化,系沙坡头区水务局工作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与被告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被告沙坡头区农村人畜饮水管理站(以下简称沙坡头饮水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山到庭。被告水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8725元,其中:产假及哺乳期间工资40625元(3125元×13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社保部门已经下发单位)、各项奖金8100元、住房补贴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3125元×16年)。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到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上班。2017年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无故将原告解雇,原告提起劳动仲裁。后续过程中,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谎称其已注销,原告的用工关系由水投公司接管。后原告又以水投公司以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仲裁申请。原告认为,其与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今未解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辩称,原告产假期间的工资,中卫市医保中心已将款项2.6万元打入沙坡头饮水管理站账户,沙坡头饮水管理站通知原告领取该笔款项,但原告认为存在工资纠纷,一直未领取。
被告水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3年到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工作,2016年8月原告因怀孕休产假至2017年2月。2017年7月7日原告申请辞职。2017年9月29日,原告向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沙坡头饮水管理站向***支付工资48725元,其中:产假及哺乳期间工资40625元、政府效能奖2100元、民族团结奖6000元;2.沙坡头饮水管理站向***支付经济补偿金46875元。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哺乳期工资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发,产假结束后原告未到单位上班,其他奖项于政策无据,故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驳回了***的仲裁请求。***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本院,后又撤回起诉。2018年5月18日***以水投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未经仲裁前置,驳回了***的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上诉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本院作出的裁定。2018年12月27日,***以水投公司、沙坡头饮水管理站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于2017年9月已经提起了劳动仲裁,驳回了***的仲裁申请,***对驳回通知不服,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2017年9月1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水务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沙坡头区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合作协议书》,约定:沙坡头饮水管理站的供水设施及人员资产移交给水投公司。2018年2月8日,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下发卫沙党办发(2018)12号文件,该文件载明:撤销沙坡头饮水管理站,将该单位负责的农村自来水管理等职责交由沙坡头区水务局承担。
本院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原、被告均认可生育保险基金已将生育津贴发放至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故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应当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原告***,具体数额以生育保险基金核定的数额为准。原告诉状中陈述系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提交的辞职信,查明系原告主动离职,系不诚信诉讼行为。
原告在产假期满,续假1个月后,未到单位上班,原告自述系被告未通知上班,但结合原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故对其上述陈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相应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上班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庭审中出示了政府效能奖考核扣款明细,但并未作为证据提交,因该证据系用人单位掌握,且不利于用人单位,故本院采纳该明细记载的事实,认定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应向原告支付政府效能奖291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房补贴3万元,并提交了政府文件,但文件中并未载明原告系住房补贴享受主体,原告不能提交其他依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问题,被告沙坡头饮水管理站虽经沙坡头区委会下文撤销,但该单位并未完成注销工作,在注销前仍系本案民事主体,故应由其承担用工责任。被告水投公司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协议接受沙坡头饮水管理站,但并未完成登记层面的变更,故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要求该单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坡头区农村人畜饮水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生育津贴(以生育保险基金核定的数额为准),支付政府效能奖29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沙坡头区农村人畜饮水管理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宝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聪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