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03执22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67602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后新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03执2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