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40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后新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再审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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