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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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特125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后新段)。
法定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98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始终没有提出过要开除被申请人。至于***在微信上与被申请人聊天时的对话,仅仅是二个员工之间的个人恩怨。被申请人负气自2021年6月12日后没上班,也没有到申请人办公地询问公司主管人事领导的真实意见,属于自动离职行为,不应当获得赔偿金。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入职,按程序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社保,申请人的管理人员多次通知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因被申请人工作时间在晚上,故一直没有碰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申请人方。还有由于被申请人在白天兼职开货拉拉,并不是一心在申请人处工作,故其不想签订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98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驳回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2日,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985号仲裁裁决,裁决: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00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85.80元,以上共计13185.8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98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因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应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为此,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