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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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特48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后新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海曙区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人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勒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勒物业公司称,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21年1月,***不服从凯勒物业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纪律,消极怠工。凯勒物业公司多次找***谈话,***仍不改正和好好工作,故凯勒物业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此为由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庭审过程中,凯勒物业公司提供了出勤登记表及与***的谈话录音,但***故意隐瞒了该事实的证据,对此予以否认。二、宁波市鄞州区仲裁委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隐瞒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现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206号仲裁裁决书并没有仲裁员签名。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206号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
***辩称,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16日,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206号仲裁裁决:一、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二、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914.54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凯勒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206号仲裁裁决书、出勤登记表以及录音光盘、录音文本。***除对仲裁裁决书无异议外,对出勤登记表以及录音光盘、录音文本均不予认可。本院对仲裁裁决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出勤登记表,系凯勒物业公司单方制作,且无***签字确认,也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故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至于录音光盘以及录音文件,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现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206号仲裁裁决缺少仲裁员的签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206号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