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91民初16927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摄影师,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制止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中国女摄影家协会会员,摄制了各类摄影作品,并于2019年1月和12月对其部分摄影作品进行了集结出版,出版名称分别为《中国彩虹部落图片库》和《中国彩虹部落图片库·第二辑》。原告在2021年4月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AT建筑技艺)于2021年4月18日发表的《[AT]它凭什么是四大书院之首?》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幅摄影作品,涉案作品名称为:《中国彩虹部落图片库》/DVD2风景/湖南长沙/爱晚亭201707/IMG_3991.jpg。被告基于自身利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没有获得原告授权,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涉案作品所在出版物及出版证书、原图截图显示,涉案作品为1张摄影作品,编号为/IMG_3991,内容为爱晚亭,拍摄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出版物为湖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彩虹部落图片库·第二辑》DVD-ROM光盘,封面注明“***编著”,涉案作品在该专辑中。 原告提交电子数据确权证书及保全截图显示:取证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被告在其主办的名称为“AT建筑技艺”(ATJournal)于2021年4月19日发布题为《[AT]它凭什么是四大书院之首?》的文章,文中使用涉案作品作为配图。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原告未提交关于合理费用支出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源文件属性截图、出版物、电子数据确权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图片的源文件截图、出版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拥有涉案作品相应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网站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且未正确署名,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修改权,经对比被告使用的涉案作品并无修改行为,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修改权。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作品已删除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其未提交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仅考虑取证方式酌情支持取证费。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取证费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