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2665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团****房。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v>
法定代表人:熊衍仁。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